| 池州市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审批事项“七公开” |
|
| 2008-05-22 16:56 文章来源:池州开发区政务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审批事项“七公开”
目 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
2、企业设立核准登记………………………………………1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
4、国税税务登记证核发……………………………………5
5、地税税务登记证核发……………………………………6
6、广告经营资格审批……………………………………..6
7、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行许可证审批核发…7
8、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8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9
10、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10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1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核发 ………………12
13、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12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3
15、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14
16、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14
17、江、河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审批..15
1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设计、施工资质初审 ……………………………………15
19、征用林地使用许可证(含临时)核发……………17
20、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18
21、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0
22、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租赁登记办理 ……………21
2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揭换证、遗失补证申请…24
池州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项目审批事项“七公开”
根据池州市审批项目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本着充分发挥开发区现有职能,有效对接并利用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原则,建立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及协办机制,现将项目落户所需办理事项的具体名称、设立依据、申办条件、申报资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予以公开。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办条件
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申报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受理→查询→核准。
承诺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
收取名称咨询设计费50元。
2.企业设立核准登记
审批依据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申办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报资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签字);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知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或准予登记通知书。
收费标准
公司设立和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审批依据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办法》即安徽省政府97年81号令
申办条件
依法设立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
申报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持有关其成立的文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私营、个体)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资料;
3、填表;
4、审核;
5、交费;
6、制发证件。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办证工本费:108元/证;
(2)电磁卡:40元/卡。
4.国税税务登记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申办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除外)。
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执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章程、验资报告;
(5)银行帐号证明;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
(7)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开业通知书)。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承诺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单独办国税证40元/证,与地税联合核发登记证:50元/证(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到2010年)。
5.地税税务登记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申办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除外)。
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
(6)开业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
(1)提交证件和资料;
(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审核提交证件、资料和登记表,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
承诺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单独办地税证30元/证,与国税联合核发登记证:50元/证(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
6.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申办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续;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报资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7.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行许可证审批核发
审批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
申办条件
申请人必须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1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报资料
Ⅰ、典当业:
(1)申领特行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中国中央人民银行批准表;
(4)从业人员身份证或租赁协议;
(5)场地平面图或方位图;
(6)验资报告;
(7)无刑事处分的证明;
(8)消防安全意见书。
Ⅱ、旅馆业:
(1)本人(法人)申请;
(2)申领许可证审批表;
(3)主管部门批准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外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
(6)安全设施材料;
(7)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
(8)治安承包协议书(运作中);
(9)50张床位以上的另附方位图和平面图;
(10)个体旅馆业主需有常住户口;
(11)消防安全意见书。
Ⅲ、公章刻制:
(1)本人(法人)申请;
(2)申领许可证审批表;
(3)主管部门批准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外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
(6)消防安全意见书;
(7)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8)治安承包协议(运作中);
(9)业主本市常住人口及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齐全,交派出所调查;
(2)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许可证。
承诺期限
典当业:5个工作日内。
旅馆业:5个工作日内。
公章刻制: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10元/证。
8.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审批依据
《城市规划法》
申办条件
申报资料
(1)填报《安徽省池州市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一份。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3)属工业项目和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或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加送下列资料:
①生产工艺的基本情况,对运输、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电力、给水、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的基本要求。
②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③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④其他特殊要求。
(4)新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需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并用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尚未有选址意向的,待明确后再行通知补送。
(5)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并用铅笔标明原址用地界和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同时附送原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一份。
(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须提供土地开发权的,须提供土地开发权确认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无误后即时归还)。
(7)大中型建设项目另行补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施单位根据总体规划做出的选址论证报告。
(8)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
办理程序
Ⅰ、划拨和征用土地
(1)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
(2)审核、审批。根据池规指[2003]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规划局组织初审,同时取得计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一般项目由分管市长审批,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3)填报申请表。
(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由土地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Ⅱ、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
(1)土地收储部门申请用地。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
(3)审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局组织初审,一般项目由分管市长审批,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4)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5)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用地批准书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承诺期限
分管市长或规划委员会审批后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中:开发区内工业项目选址由中心会同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现场拟定,报管委会批准。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城市规划法》
申办条件
有关批准文件。
申报资料
(1)填报《池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相关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3)市土地、环保、卫生、交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有关意见。
(4)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无误后即时归还)。
(5)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一份。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和文件。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2)根据池规指[2003]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规划局组织初审,一般项目由分管市长审批,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由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承诺期限
分管市长或规划委员会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10.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城市规划法》
申办条件
(1)消防审核意见;
(2)文物勘察意见;
(3)避雷审查意见;
(4)施工图审查意见。
申报资料
(1)填报《池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地形图两份(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3)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各一份。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两套(其中一套由市规划局存档,一套签章后交建设单位)。
(5)相关的有效计划批文。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持原件核对)。
(7)房地产开发合同(仅指房地产开发项目)。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9)市政配套、白蚁防治等缴费凭证(持原件核对)。
(10)消防、文物、卫生、市政、园林、交通、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11)建设工程相关的电子文件一份,内容包括(规划总平面、施工图、定位图、红线图经规划批准的方案图等)。
(12)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体方案、定位图报审。
(2)审核、审批。
①根据池规指[2003]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规划局组织初审,一般项目由分管市长审批,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②经批准同意的单体设计方案和平面定位图,由规划局(技术科)签字盖章认可(一式肆份,技术科留存一份,其余返还建设单位)。
(3)报建
①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施工图。
②建设单位持有技术科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平面定位图、单体方案、施工图报管理科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管理科出具施工图审查联系函,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③建设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办理消防、文物、避雷、施工图、环保等部门审查手续。现场勘察是否符合规划。
④报批。由城市规划局局长签字审批。
⑤所手手续齐备后,由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开工
①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平面定位图组织放线,管理科到场验线,符合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施工放线图,同时在施工现场按规划要求设置公示牌。建设单位和管理科双方签字认可。
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并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的日常规划巡查工作。
(5)竣工验收
根据《池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承诺期限
分管市长或规划委员会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代政府征收城市配套费,住宅50元/m2,非住宅70元/m2。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申办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表;
(3)提供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4)提供全套图纸(含总平面图和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5)立项批文;
(6)规划红线图;
(7)内部装修工商未注册须提供名称核准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报;
(2)受理;
(3)审核;
(4)出具意见书并送达。
承诺期限
(1)一般工程在7日内出具意见书;
(2)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7日内出具意见书;
(3)需要专家组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27日。
收费标准
免费。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申办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表;
(3)竣工验收资料及图纸;
(4)电气检测报告;
(5)防雷检测报告;
(6)消防工程须提供消防工程专项检测报告;
(7)审核意见书。
办理程序
(1)申报;
(2)受理;
(3)组织验收;
(4)出具意见书并送达。
承诺期限
7日组织消防验收,验收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
收费标准
免费。
13.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规则》;
(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
申办条件
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及委托书(个人委托他人办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5)土地权属材料;
(6)宗地图;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行政划拨决定书;
(8)交费收据(复印件);
(9)属项目用地的,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私房办证提供第2、3、4、5、6、7、8项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地籍调查、公告、审核报批、注册登记。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公告期除外)
收费标准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0.80-1.50元/m2,县城以下0.50-1.00元/m2。
14.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审批条件
1、建筑工程报建登记表、建筑单位资金到位证明;
2、立项批文、总体规划平面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基坑工程设计文件论证意见);
5、经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付款保函、履约保函;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7、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来池注册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五大员证、特殊工种证;
8、中标通知书(或经领导批示不招标的文件);
9、质量、安全文明监督登记手续、建设项目监理证;
10、施工许可申请表、项目经理备案表。
审批程序
1、申报资料;
2、资料审查;
3、受理;
4、责任人审查;
5、确定是否许可。
办事流程
1、申报资料;
2、资料审查;
3、受理;
4、责任人审查;
5、确定是否许可。
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报建登记表、建筑单位资金到位证明;
2、立项批文、总体规划平面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基坑工程设计文件论证意见);
5、经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付款保函、履约保函;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7、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来池注册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五大员证、特殊工种证;
8、中标通知书;
9、质量、安全文明监督登记手续、建设项目监理证;
10、施工许可申请表、项目经理备案表。
承诺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15.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审批依据权限:参照《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执行。
申报材料:
A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一式四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B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一式四份);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C类: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注意事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3、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4、污染物排放达标;
5、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环境质量得到保持或改善。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勘察→项目分类确认、告知审批要求→批准或上报。
承诺时限:接到申报后,5日内勘察项目拟选场址,提出审查意见。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日内审批或转报市环保局;自收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日内审批或转报市环保局;自收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予以转报。
16.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或上报
承诺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及试生产申请报告,并经现场查验后,3日内批复。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并经现场查验后,5个工作日审批或转报市局。
17.江、河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审批
审批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条例》办法;
(2)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
(3)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申办条件
本市辖区内江、河、湖、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旅游开发项目。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助措施,对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长江干流应征求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逐级上报;
(3)其他跨县(区)的江、河、湖、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池州城区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1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设计、施工资质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7条(发布单位:国务院);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申办条件
(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的单位或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规定的注册资金,具有民事赔偿能力。
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③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④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已取得丙级资质,且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2)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①《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②油库、气库、加油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③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④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申报资料
(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乙级、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正式申请报告。
②单位基本情况。
③填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⑥已建立的有关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
⑦近三年实际完成的防雷项目情况(申请丙级资质的,本项可以不要)。
⑧所完成的防雷项目运行情况用户(三个以上)证明(申请丙级的,本项可以不要)。
⑨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手册》。
⑩所完成的防雷项目全套技术资料(两个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本项可以不要)。
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提供现有的施工的设备清单。
(2)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报《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书》;
②总规划平面图;
③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④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⑤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送审材料:
①填报《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书》;
②立项批复复印件
③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总规划平面图或《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
⑥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在安徽省的备案登记
⑦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⑧工业建(构)筑物应有建筑物施工图一套、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送审材料:
①填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
③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④防雷装置竣工图;
⑤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⑥工程合同;
⑦防雷产品的备案登记证
⑧防雷产品安装资料
⑨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出厂合格证书
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初审
受理→初审→转报→评审→认定
申请乙级和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提出资质申请,由市防雷减灾局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资质评审;评审合格后报中国气象局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受理→填写受理回执→批复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单位(业主),向市防雷减灾局提出书面申请,所申报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填写受理回执;合格的,市防雷减灾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所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单位(业主)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由设计院出变更后重新申报。防雷装置必须按照经核准的图纸施工,如有变动应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核准。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承诺期限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初审
①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②(初审意见报安徽省气象局为期限),颁发资质证的时间不在承诺期限内。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初审免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皖价费[2002]188号》执行。
19.征占林地使用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办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的。
申报资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征用、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8)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核;
(3)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2-10元;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20.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4号令);
(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5号公告)。
申办条件
(1)申办岸线选址:
①岸线选址符合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
②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配套的资金;
③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2)申办使用岸线:
①使用岸线建设项目符合池州市港口总体规划;
②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3)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
①已经依法取得岸线使用权;
②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的事由合法;
③符合池州市港口总体规划;
④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申报资料
(1)申办岸线选址:
①申请人岸线选址书面申请报告2份(原件);
②申请人填写的《池州市长江岸线选址申请表》4份(表格下载);
③选址报告(原件2份);
④拟选址岸线范围1:500~1:2000水上、水下测图2份(原件);
⑤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交的资料。
(2)申办使用岸线:
①申请人使用岸线的书面申请报告2份(原件);
②池州市港口管理局填发的岸线选址审批表2份(复印件);
③申请人填写的池州市长江岸线使用申请表(表格下载)2份(原件);
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有关资料2份;
⑤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交的资料。
(3)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
①申请人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换证申请报告2份(原件);
②池州市港口管理局填发的岸线选址审批表2份(复印件);
③池州市港口管理局填发的岸线使用审批表2份(复印件);
④池州市港口管理局批准使用岸线的批文或使用许可证(原件);
⑤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交的资料。
办理程序
1.基本程序
申请人提出岸线使用意向→征询池州市港口管理局意见→办理岸线选址核准→办理岸线使用审批 。
2.具体程序
(1)办理岸线选址核准
服务程序:岸线选址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报送)→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接受登记并提出审核意见→市港口管理局领导审查签发→市港口管理局批复→申请单位和个人。
(2)办理使用岸线的批文
①办理使用临时岸线服务程序:岸线使用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报送)→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接受登记并提出审核意见→市港口管理局领导审查签发→市港口管理局批复→申请单位和个人,同时核发岸线使用许可证。
②办理使用非深水岸线服务程序:岸线使用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报送)→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接受登记并业务承办→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省港航管理局组织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省港航管理局签发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意见→申请单位和个人。
③办理使用深水岸线服务程序:岸线使用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报送)→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接受登记并业务承办→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省港航管理局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省港航管理局向交通部提出申请→交通部进行评估,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申请单位和个人。
(3)办理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手续
服务程序: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报送)→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接受登记并业务承办→市港口管理局领导审查签发→市港口管理局批复→申请人。
承诺期限
受理即办,批复即办。
收费标准
免费。
21.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2号令)。
实施权限: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申办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汽、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报资料
(1)竣工报告。
(2)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1)共同程序:
①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之;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③现场审查;
④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非共同程序: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市港口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承诺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免费。
22.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租赁登记办理
一、初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5)登记机关认为其它所必须提交的材料。
办理期限: 5 个工作日(受理初审 1 个工作日—复审 2 个工作日—审批 1 个工作日—缮证归档 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
登记费: 80 元 / 套
印花税: 5 元 / 本
(2)非住宅
登记费 :
建筑面积 200m2(含200m2)以内的200元/宗
建筑面积 200m2—500m2(500m2)以内的300元/宗
建筑面积500m2—1500m2(含1500m2)以内的600元/宗
建筑面积 1500m2—3000m2(含3000m2)的1200元/宗
建筑面积 3000m2—5000m2(含5000m2)的2000元/宗
建筑面积 5000m2—10000 m2(含10000m2)的3000元/宗
建筑面积 10000m2以上的6000元/宗
印花税: 5元/本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 2002 ) 267 号
(二)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交换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4)可以证明该房屋价值的资料;
(5)登记机关认为其他所必须提交材料。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受理初审2个工作日—复审4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归档 2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
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3元/m2( 2002年3月1日前的由承让方缴纳,以后的由转让方缴纳)
存量房交易手续费:6元/m2(买卖双方各一半)登记费:80元/套
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 2% (公房、别墅4% ,赠予4%)
印花税: 5元/本
(2)非住宅
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0.4% (买卖双方各一半)
存量房交易手续费:成交价或评估价1% (买卖双方各一半)
登记费:
建筑面积200m2(含200m2)以内的200元/宗
建筑面积200m2—500m2(含500m2)的300元/宗
建筑面积 500m2—1500m2(含1500m2)的600元/宗
建筑面积1500m2—3000m2(含3000m2)的1200元/宗
建筑面积3000m2—5000m2(含5000m2)的2000元/宗
建筑面积5000m2—10000 m2(含10000m2)的3000元/宗
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6000元/宗
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4%
印花税:5元/本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皖价房(2003)303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三)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3)登记机关认为其他所必须提交的材料。
办理期限
5 个工作日(受理初审 1 个工作日—复审 2 个工作日—审批 1 个工作日—缮证归档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
登记费: 80 元 / 套
印花税: 5 元 / 本
(2)非住宅
登记费
建筑面积 200m2 (含 200m2 )以内的 200 元 / 宗
建筑面积 200m2- — 500 m2 (含 500m2 )的 300 元 / 宗
建筑面积 500m2 — 1500 m2 (含 1500m2 )的 600 元 / 宗
建筑面积 1500m2 — 3000 m2 (含 3000m2 )的 1200 元 / 宗
建筑面积 3000m2 — 5000 m2 (含 5000m2 )的 2000 元 / 宗
建筑面积 5000m2 — 10000 m2 (含 10000m2 )的 3000元/ 宗
建筑面积 10000m2 以上的 6000元 / 宗
印花税: 5 元 / 本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件材料等);
(3)土地使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4)可以证明该房屋价值的资料;
(5)登记机关认为其他所必须提交的材料。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缮证归档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
登记费: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120元/套
5万元— 10万元(含10万元)150元/套
10万元以上的180元/套
印花税:5元/本
(2)非住宅
按照前述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20% 计收
印花税:5元/本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五)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登记机关认为其他所必须提交的材料。
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受理初审、复审1个工作日—审批、归档1个工作日)
2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揭换证、遗失补证登记申请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办法》,建设部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条例》
提交材料
(1)白蚁防治合同;
(2)物业管理合同;
(3)面积审核单;
(4)建设施工许可证、合同;
(5)土地使用权证或证明材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二)按揭换证
办理依据:建设部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
交易费:3元/平方米
登记费:80元/套
契税:2%(公房4%,别墅4%)
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他项权证):10元/本
(2)非住宅
交易费:0.4%(双方各半)
登记费:
建筑面积200m2(含200m2)以内的200元/宗
建筑面积200m2—500 m2(含500m2)的300元/宗
建筑面积500m2—1500m2(含1500m2)的600元/宗
建筑面积1500m2—3000 m2(含3000m2)的1200元/宗
建筑面积3000m2—5000m2(含5000m2)的2000元/宗
建筑面积5000m2—10000 m2(含10000m2)的3000元/宗
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6000元/宗
印花税:5元/本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文件。
(三)遗失补证登记
办理依据:建设部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1)遗失声明的池州日报;
(2)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注:在市内办理) |